酒泉市落实科技成果激励政策的实施办法
2020-08-12 16:3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酒泉市激发人才创造活力的若干激励政策》(酒办发[2018]131号)精神,切实落实“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严格执行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工作由酒泉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象是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在全省全国有影响力的高新科技型企业。鼓励产学研用结合,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本地企业联合参与成果转化。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每年一次,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0项。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设两个档次,各评选奖励5项:
1、转化科技成果实现新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转化科技成果实现新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应当达到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是酒泉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科技型企业,主要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全省战略性新型产业骨干企业、酒泉市创新型企业等;
2、转化的科技成果是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
3、企业累计技术市场交易合同登记认定在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有知识产权纠纷的成果;
2、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成果;
3、没有登记认定技术交易合同的成果;
4、对生态环境或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成果。
第九条 同一企业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十条 依据酒泉市科技局公开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酒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在本辖区注册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
2、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
3、省、部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4、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证明(产品、技术等销售或转让合同、上缴税收发票等)。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推荐工作。根据办法要求,对奖励资金申报企业的资格、科技成果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绩效等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签章后,报酒泉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酒泉市科技局计划成果科负责对申报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酒泉市科技局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经审定通过后,由酒泉市科技局进行奖励,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酒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由酒泉市科技局逐步完善。